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 曾相強 身為大足區財政局的企業科科長、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彭某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申報審核和撥付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過程中,為申報企業謀取利益,收受多名企業負責人好處費。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彭某有期徒刑十年,追繳贓款11萬元並上繳國庫。判決後,彭某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07年以來,彭某一直擔任企業科科長,2012年7月任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企業科具有審核辦理歸口企業政策性補貼等職責,並承擔管理相關專向資金並負責追蹤問效,接觸企業的機會很多。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間,彭某先後分四次收受阮某某、田某某、蔣某的過節紅包、拜壽賀禮等好處費共計11萬元,併在負責申報審核和撥付企業地方特色產業資金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彭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1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原標題:收受他人11萬好處費 財政局企業科科長領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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